《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修订案
将《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等第三人。”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等第三人。 | 第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等第三人。 |
会员或者客户在开通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的,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在该银行的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建立不超过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的对应期货品种空头头寸。该空头头寸只能用于参与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但因交易所监管需要专项批准的除外。 | 会员或者客户在开通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的,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在该银行的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建立不超过质押标准仓单数量的对应期货品种空头头寸。该空头头寸只能用于参与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但因交易所监管需要专项批准的除外。 |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者客户到期未归还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可以通过转让标准仓单或者建立对应期货品种的空头头寸以参与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 在交易所开通标准仓单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的商业银行,出现会员或者客户到期未归还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可以通过转让标准仓单或者建立对应期货品种的空头头寸以参与交割等方式处置质押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流转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