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
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订为: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会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交易手续费,不得对交易所认定的高频交易者进行手续费减收。”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
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二十五条 …… | 第二十五条 …… |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会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交易手续费。 | 交易所可以对会员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进行减收,减收方案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会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交易手续费,不得对交易所认定的高频交易者进行手续费减收。 |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案
将《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订为: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二)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不完整记载的;
(三)未按规定对保证金进行分账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每日结算的;
(五)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账册的;
(六)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七)未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交易手续费的;
(八)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二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
(二)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不完整记载的; | (二)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不完整记载的; |
(三)未按规定对保证金进行分账管理的; | (三)未按规定对保证金进行分账管理的; |
(四)未按规定实行每日结算的; | (四)未按规定实行每日结算的; |
(五)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账册的; | (五)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账册的; |
(六)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 |
(六)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 (七)未规范使用交易所减收的交易手续费的; |
(七)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七)(八)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