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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关于2025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3-10 9:10:39 作者:钱莱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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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要求,大连商品交易所决定2025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要求,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5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

(二)立足期货功能、发挥纽带作用;

(三)深化标准服务,促进转型升级;

(四)坚持合规有序、推动长效发展。

二、项目内容

2025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包括生物育种专项项目、“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饲料养殖专项项目。项目要求以大商所对应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并依托大商所进行风险分散,鼓励使用场内期权进行风险管理。

表2025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框架

项目类型

标的

项目品种

项目模式

生物育种

专项项目

生物育种大豆

黄大豆1号期货、

黄大豆2号期货

基于期货价格

种植收入保险模式

“银期保”种收

专项项目

大豆、玉米

黄大豆1号期货、

玉米期货

“银期保”种收模式

饲料养殖

专项项目

生猪、猪饲料、

鸡蛋

生猪期货、玉米期货、

豆粕期货鸡蛋期货

包含对应期货价格风险管理

的保险模式

 

(一)生物育种专项项目方案

1.品种及模式

项目标的为生物育种大豆,项目涉及的期货品种为黄大豆1号期货或黄大豆2号期货。

项目模式为基于期货价格的种植收入保险。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1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须至少包含1家“第二档”期货公司或1家“第三档”期货公司(大商所根据有资质的期货公司对大商所市场贡献及参与“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情况进行分档,附件1),单个项目中单家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不低于该项目总权利金的20%。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5年1月8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的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该主体在相关业务恢复前不能申报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单个项目可由1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级行政区设有分支机构。

3.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参与2025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的“国家生物育种产业化工作”、种植生物育种大豆的种植主体。

4.产品要求

保险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种植收入保险,且应将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至少5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对应的风险管理。

(1)承保理赔

收入保险的单位保费金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保险费率。

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单产×保险责任水平。其中:目标价格须以黄大豆1号期货或黄大豆2号期货价格为基准。目标单产不得低于0.16吨/亩。保险责任水平的选择范围为70%-85%。

单位面积理赔金额=Max(单位面积目标收入-单位面积实际收入,0)。

单位面积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单产。其中:结算价格须以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对应期货合约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实际单产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2)保险保额与保险费率

种植收入保险保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的选择范围为530-735元/亩(最小变动单位为5元/亩),保险费率不得高于9%。

(3)时间周期

项目对应的种植收入保险原则上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保险周期应持续到今年生物育种大豆具备销售条件,且不得少于90天。

5.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单个项目须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开展。大商所在每个县级行政区至多支持1个项目。

6.申请时间

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方案

1.项目品种及模式

项目标的为大豆、玉米,项目涉及的期货品种为黄大豆1号期货、玉米期货。

项目模式为“银期保”种收模式。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牵头2-4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须至少包含1家“第二档”期货公司和1家“第三档”期货公司,单个项目中单家期货公司在该项目相关业务环节的业务规模不低于该业务环节对应权利金的5%。其中,牵头期货公司应为“第一档”期货公司或2023、2024年参与过“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的期货公司。单家期货公司至多在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申报2个项目。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5年1月8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的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该主体在相关业务恢复前不能申报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级行政区设有分支机构。此外,保险公司总部机构须参与保险产品设计、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并出具相关文件,承办项目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须与粮食收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具备跟踪粮食收割与粮食销售入库情况的能力。

单个项目可由多家企业参与收购,若有多家企业参与,须指定1家作为牵头收购企业。牵头收购企业2024年相关品种贸易量或消费量不得低于保险承保涉及现货量的3倍,且在过去1年与服务对象开展过收购合作。牵头企业和参与企业均须具备在过去1年开展过基于期货市场基差(保价)收购的经验。

单个项目须由1家银行提供贷款,须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附件2)。参与项目的银行原则上须在项目所在地级市设有分支机构,或由省级分支机构成立专项团队进行跟踪服务。参与项目的银行能够依据收入保险保单和订单收购合同向服务对象提供贷款服务,且能够跟踪服务对象粮款资金和保险赔款资金情况。

3.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能够进行统一种植和田间管理、统一收割和销售的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产品要求

“银期保”种收模式分为预期收入确定及贷款、收入实现及还款、粮食售后点价3个环节。

(1)预期收入确定及贷款环节

提供收入保险:保险公司联合期货公司向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种植收入保险,确定目标收入。保险公司应合理安排运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方案。

收入保险的单位保费金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保险费率。其中:①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单产×保险责任水平。目标价格须以黄大豆1号期货或玉米期货价格为基准,应充分考虑收入保险标的与收购合同标的之间的差异,对收入保险的目标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能够反映实际收购时粮食的质量水平。目标单产须在合理水平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保险责任水平的选择范围为70%-85%。②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保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不得低于400元/亩,保险费率不得高于11%;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不得低于740元/亩,保险费率不得高于10%。

提供收购订单:收粮企业与服务对象签订远期订单收购合同,要求收购价格以“收入保险结算价格+基差”作为最低收购价格,全部收粮企业实际累计收购量应为实际产量的100%。订单收购合同可以根据粮食预期质量对基差进行差异化设定。

提供农业贷款:银行须基于订单收购合同和种植收入保险共同保障的目标收入向服务对象发放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其中,贷款利率不得高于4%。银行应合理设计贷款方案和还款资金监管方案,原则上贷款本息不超过目标收入的100%。

(2)收入实现及还款环节

完成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作物实际生长收获情况和价格变动情况核定实际收入并进行保险理赔。

单位面积理赔金额=Max(单位面积目标收入-单位面积实际收入,0)。

单位面积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单产。其中:结算价格以作物收割期对应的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计价周期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实际产量由服务对象、保险公司、收粮企业共同确认,鼓励保险公司以全部收粮企业实际累计收购量作为实际产量的确定依据。

完成粮食收购:全部收粮企业及时跟踪投保地块的收割情况,并对所有产粮进行统一收购入库,按照“保险结算价格+基差”的收购价格和实际产量计算实际粮款。

完成贷款还款:收粮企业优先将实际粮款代替服务对象偿还银行贷款,随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服务对象。若收粮企业应付粮款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种植收入保险的赔款须优先偿还剩余贷款。

(3)粮食售后点价环节

收粮企业在确定实际粮款后,须给予服务对象基于收购价格的点价权,点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允许服务对象分批点价,不得设置点价收益上限。若点价价格或点价到期日对应期货合约收盘价格计算的点价价格(农户未点价时)高于收购基准价格,收粮企业须向服务对象补齐对应差额。收粮企业须在合作期货公司的帮助下,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场外期权进行风险管理。

(4)时间周期

预期收入确定及贷款环节原则上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保险保单在2025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保险周期不少于90天。预期收入实现及还款环节原则上须在2026年2月15日前结束。粮食售后点价环节原则上须在2026年5月31日前结束。

5.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全国范围。单个项目的申报面积不低于3万亩,且须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开展。

6.申请时间

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

7.培训要求

牵头项目的期货公司须在项目开展周期内,至少举办1次期货市场“三农”培训活动,面向项目参与各主体,重点培训期货市场基础知识、“保险+期货”和“银期保”种收模式的功能及要求等内容,同时积极推广大商所统一对外门户APP。

(三)饲料养殖专项项目方案

1.品种及模式

项目标的为生猪、猪饲料(玉米、豆粕配比为0.68:0.20)、鸡蛋,项目涉及的期货品种为生猪期货、玉米期货、豆粕期货、鸡蛋期货。

项目模式为包含了价格风险管理的相关保险。

2.申请主体

项目须由期货公司申请,单个项目由1家期货公司开展。

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5年1月8日前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的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该主体在相关业务恢复前不能申报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级行政区设有分支机构。

3.服务对象

项目的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对应品种养殖生产的普通养殖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服务中小养殖户。以合作组织形式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须明确与组织内各成员权属份额及委托投保关系,确保服务对象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单个项目不允许以单一企业形式开展。

4.产品要求

保险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包含价格风险管理的相关保险,其中价格风险管理部分须以期货市场价格作为承保、定价和理赔依据,应将单个项目保费总额的至少9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进行风险管理。保险产品须与场外期权产品严格对应。保险及其对应的场外期权均不得设置敲出、锁定等结构以及任何形式的保底、协议赔付条款。

鼓励在价格保险基础上,探索涵盖养殖产品死亡等风险的综合保险产品。

(1)承保理赔

保险产品的单位保费金额=目标价格×保险费率。

目标价格为保险出单期间对应期货品种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的平值价格。猪饲料保险的目标价格须以猪饲料价格或猪饲料价格指数形式呈现,明确猪饲料中玉米、豆粕的用量配比,不允许将玉米、豆粕分别出单或在同一张保单中分列玉米、豆粕对应价格及其他要素,且须在保单中列明投保饲料总量与所饲养生猪数量的对应关系。

生猪、鸡蛋保险的单位理赔金额=Max(目标价格-结算价格,0)。猪饲料保险的单位理赔金额=Max(结算价格-目标价格,0)。

生猪保险的结算价格可选择:①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期货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②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期货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猪饲料、鸡蛋保险的结算价格可选择:①产品全周期内期货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②产品全周期内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猪饲料价格为较大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2)产品费率

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合理定价、控制成本。产品费率水平应处在大商所认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3)时间周期

项目可选择的保险周期为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生猪保险原则上须按批次承保,结算价格确定周期内应具备销售条件。

单个项目不可分期进行。

5.项目区域

项目区域为全国范围。

6.申请时间

项目可每周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8日。

7.其他要求

一是单个项目必须由服务对象承担部分保费。二是项目须与现货生产实际相符,要求投保数量不得超过服务对象生产能力上限和验标时实际生产规模的较小值,并提供验标证明。

三、项目流程

2025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以“立项制”形式进行。申请主体须按照对应的流程进行项目申报。

全年项目实行交易专户管理制度。大商所向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出具《2025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开展确认函》。期货公司应参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开立1个交易专户,用于全部项目的场内对冲,该账户内不得进行与“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无关的交易,2024年已开立专户且未销户的期货公司无需新增开户。期货公司须以具体项目为单位在该账户内分设相应子账户等方式,实现各项目独立管理。期货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大商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一)项目立项

1.生物育种专项项目

项目实行集中立项制。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生物育种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明确保险保额、保险费率(结果精确到万分位),提供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展认可证明(须包含参与项目的期货和保险机构明细,投保地区种植生物育种作物证明)等材料。材料须由全部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于2025年5月15日12:00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大商所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立项审核,重点关注保险保额、保险费率等客观指标,并向获得立项资格的牵头期货公司发送《生物育种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获得立项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在申报区域内推进项目,原则上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出单的,可提出延期出单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延期时限累计不超过1个月。

2.“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

项目实行集中立项制。牵头申请主体须填写《“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计划书》并提供保险公司项目统筹方案、收粮企业资质证明、收粮企业与服务对象过往收购合作证明、收粮企业开展基差(保价)贸易合同及对应入库单等材料,明确保险保额、保险费率、贷款利率、收粮企业对于粮食售后点价环节进行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权利金率(结果精确到万分位)。材料须由全部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于2025年4月15日12:00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同时,申请主体需提交由收粮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服务对象共同签署的协议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承诺认可“银期保”种收模式并能够按照该模式要求开展工作。

大商所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立项审核,重点关注保险保额、保险费率、收粮企业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成本、银行向服务对象提供贷款的成本等客观指标,并向获得立项资格的牵头申请主体发送《“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获得立项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在申报区域内开展项目。其中,种植收入保险原则上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出单的,可提出延期出单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延期时限累计不超过1个月。

3.饲料养殖专项项目

项目实行滚动立项制,立项申请日为每周周四。申请主体可在每周四8:30-17:00提交《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明确申报项目的产品结构、保险费率(结果精确到万分位)及其他相关信息。《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经期货公司总部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每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则申请日将延后一周。

大商所根据产品费率等客观指标确定每周立项项目,并于次周周一向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申请主体发送《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确认书》,表示立项成功。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须在立项后的2周内完成保险出单,在保险未出单之前禁止对应的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新增申报项目。完成出单后,期货公司应将保单扫描件和投保清单明细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出单,则将禁止申报项目的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立项,为期1个月,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出单的,项目组可向大商所提供相应证明并申请放弃出单,不受上述禁止申报要求的处罚。

(二)项目开展

大商所与牵头期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饲料养殖专项项目为单家期货公司可使用的额度上限),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问询或实地调研,有权取消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完成出单后,项目牵头主体须向大商所提交保单、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三)项目验收

1.生物育种专项项目

牵头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产品到期后的2个月内申请结项(原则上最晚于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生物育种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被保险人明细及生物育种作物种植认证、理赔勘验证明、理赔支付成功证明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结项信息。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可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累计延期时限不超过1个月。

2.“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

牵头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保险产品到期后的2个月内向大商所提交中期报告,提交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粮食入库证明、还贷证明、实际理赔证明、收粮企业针对粮食售后点价的风险管理证明等材料,须在粮食售后点价环节结束后的1个月内申请结项,提交《“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结项报告》及收粮企业针对实际收购价格进行风险管理证明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结项信息。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可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累计延期时限不超过1个月。

3.饲料养殖专项项目

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产品到期后的1个月内申请结项(最晚于2026年7月31日前),提交《饲料养殖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被保险人明细、理赔支付证明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结项信息。

四、支持方案

大商所将根据结项验收情况确定支持对象并落实支持资金。

(一)生物育种专项项目

单个项目支持内容为种植收入保险的保费,具体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服务对象和其他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支持上限为该项目保费总额的50%,且每亩支持保费金额上限为27元。单个项目实际获得支持金额将根据实际出单面积而定:

1.若单个项目实际出单面积占申报面积的比例(结果精确到百分位)达到70%及以上,大商所将据实落实资金支持。

2.若单个项目实际出单面积占申报面积的比例(结果精确到百分位)未达到70%,大商所仍将据实落实资金支持,但将取消参与该项目的全部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2026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的资格。

3.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最终无法出单的并提供相应证明的项目,相关主体不受前述罚则影响。

(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

单个项目支持内容分为两部分:收入保险的保费和收粮企业提供粮食售后点价机会的风险管理成本。其中,收入保险的保费部分具体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服务对象和其他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单个项目收入保险的保费支持上限不超过该项目保费总额的30%。收粮企业提供粮食售后点价机会的风险管理成本部分具体为针对粮食售后点价机会的场外期权的权利金的一定比例,上限不超过90%。

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Min(该项目保费总额中能够获得支持的部分+该项目收粮企业粮食售后点价对应场外期权权利金中能够获得支持的部分,300万元)。

(三)饲料养殖专项项目

单个项目支持内容为保险保费,具体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服务对象和其他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大商所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不同的财政支持情况,进行差别化的区域内项目支持总金额限制和差异化支持比例安排。此外,大商所将饲料养殖专项项目支持总金额有差别的分配至每家可以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

1.相关区域内所有项目可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度和比例

(1)对于出台文件支持大商所项目的地区

若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出台了针对包含生猪、猪饲料、鸡蛋保险的财政支持方案(包括以上1个或多个品种),且明确认可大商所的业务模式,则:第一,大商所对该地区获得财政支持的品种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上限为保费总额的35%。第二,大商所对该地区未获得财政支持的品种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上限为保费总额的25%,且对该地区未获得财政支持的所有品种对应的项目提供的资金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未出台文件支持大商所项目的地区

若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出台财政支持方案,则大商所对该地区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上限为保费总额的25%,且对该地区所有项目提供的支持资金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对于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凡是在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的项目,大商所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上限为保费总额的35%。

(4)其他要求

上述财政支持文件有效期若在2025年度内结束,则自结束之日起,大商所对该地区的支持方案将按照未出台文件地区的标准执行。

2.有项目参与资质的期货公司可获得的支持资金总额度

大商所向全部有项目参与资质的期货公司提供了“专项额度”和“公共额度”两类支持资金,用于开展饲料养殖专项项目。其中,“专项额度”是指大商所根据分档情况和前一年度额度使用情况分配给各期货公司单独使用的支持资金。“公共额度”是指大商所根据各期货公司前一年度额度未完成情况和今年自愿放弃的额度情况设立的、全部期货公司可以共同使用的支持资金。大商所将与全部有项目参与资质的期货公司逐一确认两类额度的金额和可开展项目的数量。

有“专项额度”的期货公司只有在“专项额度”使用完毕后,才可以申请使用“公共额度”。“公共额度”的使用按照立项先后顺序进行,直至“公共额度”使用完毕。

五、注意事项

(一)请各项目申请主体将项目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报送至指定邮箱,1个项目1封邮件,邮件上请写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单位名称,发送邮件后请务必与项目联系人沟通确认。

(二)请各项目主体务必合规开展项目,如项目开展过程中或结项后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期货公司因开展项目被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自律管理措施、引发负面舆情并查证属实的,大商所将取消相关期货公司该年度及下一年度“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申请资格。

(三)本通知解释权归大商所。

请有意向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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