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行为。同时期货合约通过交割,使得期货、现货两个市场能够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令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制度一般是在商品期货交易中采用,金融期货则是使用现金交割制度。
当由于过分投机,发生商品期货的价格严重偏离该商品现货价格时,交易者就会在期货、现货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交易。
当期货价格过高而现货价格过低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商品。这样,现货需求增多,现货价格上升,期货合约供给增多,期货价格下降,期现价差缩小。
当期货价格过低而现货价格过高时,交易者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约,在现货市场卖出商品。这样,期货需求增多,期货价格上升,现货供给增多,现货价格下降,使期货现价差趋于正常。
同时实物交割又可分为卖方交割、双方交割两种。
1、双方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可以提出交割申请的交割方式。
2、卖方交割:是指只有卖方才有权利提出交割申请的交割方式,而买方无权主动提出交割。
同时,据了解,期货实物交割一般有五个交割日,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的下午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下午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当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构成交割违约:
1、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对于交割违约的处理:当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