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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类型的客户是不被允许交割燃料油期货的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7日 下午3:37:49 作者:哒哒 来源:综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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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则,以下客户不允许交割燃料油期货:1.自然人客户: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持仓须为0手,否则将被强平;2.无发票资质客户:不能交付或接收规定发票的客户;3.未满足资质的境内机构:首次参与保税业务未办理免税备案等税务事宜的机构;4.未开通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无法进行交割流转。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以下类型的客户不被允许交割燃料油期货:

1. 自然人客户: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仓。

2. 不具备发票资质的客户:不能交付或者接收交易所规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3. 未满足资质要求的境内机构:首次参与燃料油期货保税业务时,未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开票事宜或未办理免税备案的境内机构不允许交割。

4. 未开通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未开通并不能正常登录使用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无法参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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