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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3-23 17:03:50 作者:夏尔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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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3月22日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2年3月22日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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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本

2022年2月22日版本

第三十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十四)行权量。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三十条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收盘价。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六)涨跌。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品种标准仓单相关信息公布的频率。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各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调整上市品种标准仓单相关信息公布的频率。

第五十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见附件一)。

信息内容主要有:

合约名称、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五十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见附件一)。

信息内容主要有:

合约名称、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二):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期货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和卖持仓量,以及该合约所属期货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持仓量和总卖持仓量。

第五十一条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二):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活跃月份期货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和卖持仓量,以及该合约所属期货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持仓量和总卖持仓量。

第五十二条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第五十二条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第五十三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第五十三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收盘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第五十四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2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

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

附件四: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即时行情(表式)

附件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日行情(表式)

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每周行情(表式)

附件四:上海期货交易所每月行情(表式)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照表

注:加双删除线表示删除内容,字体加粗表示新增内容

修订版本

2020年7月31日版本

第六十一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二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四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第六十五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四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第六十五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六条 每周期权交易行情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周结算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成交量、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六条 每周期权交易行情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周结算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成交量、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七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七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八条 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六十八条 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六十九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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