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合约》等15个期货合约修订版,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6个实施细则修订版,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4月2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合约交割日期的规定从除黄金外15个品种2304合约开始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修订版 |
2021年7月9日发布版本 |
第二章 交割流程 |
第二章 交割流程 |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二个工作日。该三二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二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工作日。该三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第三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1.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2.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二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3.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二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
第十八章 交割费用 |
第十八章 交割费用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交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易日后第五个工作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2023年74月212日起实施。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