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案
(2023年6月13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6日起施行)
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十一条:“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仅用于交易担保。”
二、将原第六十五条修订为:“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三、在原第六十五条后新增一条:“交易所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时,综合考虑会员债务和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允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所需处置的有价证券,也可以直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场流动性、有效期限、处置效率等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具体处置由交易所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的,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加粗加下划线为新增内容,加删除线为删除内容)
现行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五十一条 资产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仅用于交易担保。 | |
第六十五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会员应当承担处置作为保证金的资产时产生的损失及费用。” | 第六十四 |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时,综合考虑会员债务和资产状况等因素,可以允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所需处置的有价证券,也可以直接按照有价证券的市场流动性、有效期限、处置效率等选择需要处置的有价证券。 | |
有价证券的处置方式为拍卖、变卖和协议折价等,交易所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具体处置由交易所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托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处置方式的,交易所可以公布会员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价证券,由市场参与者根据公布的有价证券提交申购意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