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卷期货交割要求如下:
1、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2、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需注意的是,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