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
1、交易的标的物是金融商品:这种交易对象大多是无形的、虚拟化了的证券,它不包括实际存在的实物商品。
2、交易合约内容标准化:金融商品的收益率和数量都具有同质性、不交性和标准性。除了成交价格,金融期货的货市币别、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时间等都作了标准化规定。
3、采取公开竞价决定买卖价格:不仅可以形成高效率的交易市场,而且透明度、可信度高。
4、实行会员制度:由于直接交易限于会员之同,而会员同时又是结算会员,交纳保征金,因而交易的信用风险较小,安全保障程度较高。此外,非会员要参与金融期货的交易必须通过会员代理。
5、交割期限的规格化:金融期货合约的交割期限大多是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最长的是二年,交割期限内的交割时间随交易对象而定;
6、成交与交割不同步:允许在成交的一定时期之后再进行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