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黄金期货交割货主对质量有异议,则应在指定交割金库内实物交收时当场提出,并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金锭进行现场取样和数量检验。
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提货方应在检验报告出具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质量数量异议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逾期,视为无异议。
黄金期货交割产品的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
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下表规定,金含量以杂质减量法确定,所需测定杂质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杂质元素:
牌 号 |
化学成分,% |
|||||||
Au,≥ |
杂质含量,≤ |
|||||||
Ag |
Cu |
Fe |
Pb |
Bi |
Sb |
总和 |
||
Au99.99 |
99.99 |
0.005 |
0.002 |
0.002 |
0.001 |
0.002 |
0.001 |
0.01 |
Au99.95 |
99.95 |
0.020 |
0.015 |
0.003 |
0.003 |
0.002 |
0.002 |
0.05 |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
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