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材期货仓单的质量规定如下:
1、由上期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应是上期所批准的注册品牌,且需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2、由相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生产日期应不超过连续两日;
3、实物溢短不应超过±3%,磅差不应超过±0.3%。
线材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线材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