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的交割应在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别是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和第四、五交割日,具体如下:
第一交割日:买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保税标准仓单;
第二交割日: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向买方分配保税标准仓单;
第三交割日:买方在下午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保税标准仓单,交易所在下午16:00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四、五交割日:卖方向交易所提交交割燃料油所对应的全部发票。
注意事项:
1、仓储费用是由卖方支付到最后交割日(含当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油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2、交易所分配仓单的原则是“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易所会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交易所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时,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卖方提交的发票,格式和内容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