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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关于发布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 14:58:50 作者:糖沫沫 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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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适用于苹果期货2411及后续合约,自苹果期货2411合约挂牌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促进品种功能发挥,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相关修订案已经郑商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本次修订适用于苹果期货2411及后续合约,自苹果期货2411合约挂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

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订为: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订为: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可溶性固形物≥14%,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升水1000元/吨。

“(二)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500元/吨。

“(三)75mm≤果径<80mm,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1500元/吨。

“(四)75mm≤果径<80mm,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2000元/吨。

“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订为:

“苹果入出库硬度指标:

“苹果入库硬度不得低于7kgf/cm2; 苹果出库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苹果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硬度指标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订为: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的,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入库苹果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且质量容许度≤15%、可溶性固形物≥15%的,可以申请按升水品注册标准仓单。

“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十七条修订为:

“苹果出库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仓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订为:

“苹果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厂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七、将第四十九条修订为:

“苹果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数量、交割服务机构等。”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订为: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文 修订后条文
第二十三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 第二十三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可溶性固形物≥12%。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500元/吨。 (一)可溶性固形物≥14%,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升水1000元/吨。
(二)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1500元/吨。 (一)(二)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500元/吨。
(三)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2000元/吨。 (二)(三)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1500元/吨。
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 (三)(四)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2000元/吨。
  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
第二十五条 苹果入出库硬度指标: 第二十五条 苹果入出库硬度指标:
(一)苹果入库硬度不得低于7kgf/cm²; (一)苹果入库硬度不得低于7kgf/cm²;苹果出库硬度不得低于6 kgf/cm²。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10日(含该日)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2kgf/cm2;其他时间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10日(含该日)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2kgf/cm²;其他时间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 kgf/cm²。
苹果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硬度指标执行。 苹果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硬度指标执行。
第三十一条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的,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第三十一条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的,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入库苹果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且质量容许度≤15%、可溶性固形物≥15%的,可以申请按升水品注册标准仓单。
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苹果出库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苹果出库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仓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仓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苹果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苹果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厂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厂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苹果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质量容许度、数量、交割服务机构等。 第四十九条 苹果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数量、交割服务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质量容许度等级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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