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品种功能发挥,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相关修订案已经郑商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本次修订适用于苹果期货2411及后续合约,自苹果期货2411合约挂牌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
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订为: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订为: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一)可溶性固形物≥14%,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升水1000元/吨。
“(二)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500元/吨。
“(三)75mm≤果径<80mm,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1500元/吨。
“(四)75mm≤果径<80mm,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贴水2000元/吨。
“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订为:
“苹果入出库硬度指标:
“苹果入库硬度不得低于7kgf/cm2; 苹果出库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苹果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硬度指标执行。”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订为: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的,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入库苹果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且质量容许度≤15%、可溶性固形物≥15%的,可以申请按升水品注册标准仓单。
“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十七条修订为:
“苹果出库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仓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订为:
“苹果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厂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七、将第四十九条修订为:
“苹果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数量、交割服务机构等。”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订为: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
修订条款对照表
现行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第二十三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 | 第二十三条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可溶性固形物≥12%。 |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 第二十四条 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 |
(一)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500元/吨。 | (一)可溶性固形物≥14%,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升水1000元/吨。 |
(二)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1500元/吨。 | (一)(二)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500元/吨。 |
(三)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2000元/吨。 | (二)(三)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1500元/吨。 |
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 | (三)(四)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75mm≤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20%<质量容许度≤25%,20%<质量容许度≤3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的,(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贴水2000元/吨。 |
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 | |
第二十五条 苹果入出库硬度指标: | 第二十五条 苹果入出库硬度指标: |
(一)苹果入库硬度不得低于7kgf/cm²; | (一)苹果入库硬度不得低于7kgf/cm²;苹果出库硬度不得低于6 kgf/cm²。 |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10日(含该日)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2kgf/cm2;其他时间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kgf/cm2。 | (二)每年10月1日至次年2月10日(含该日)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2kgf/cm²;其他时间出库的苹果,硬度不得低于6 kgf/cm²。 |
苹果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硬度指标执行。 | 苹果车(船)板交货时,按照本条规定的出库硬度指标执行。 |
第三十一条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的,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 | 第三十一条 苹果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检验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入库苹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且质量容许度≤15%的,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入库苹果符合基准交割品要求且质量容许度≤15%、可溶性固形物≥15%的,可以申请按升水品注册标准仓单。 |
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 苹果抽样检验按每100吨一个样品抽取;不足100吨的,按100吨计。取样重量不低于总重量的5‰。 |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 指定质检机构应当于样品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含该日)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 |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 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苹果出库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苹果出库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仓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仓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 仓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四条 苹果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 第四十四条 苹果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的,以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为准,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标准仓单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提货人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厂库对提货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厂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 厂库苹果出库复检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厂库商品出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 |
第四十九条 苹果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质量容许度、数量、交割服务机构等。 | 第四十九条 苹果车(船)板卖方提出交割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包括:品种、果径、等级、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数量、交割服务机构等。 |
第五十三条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 第五十三条 苹果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的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在指定质检机构中确定。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不含该日)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等级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质量容许度等级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复检结果中,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高于或者等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的,以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级低于车(船)板货物信息标示等级,但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以内的,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对买方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升贴水标准进行补偿。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复检结果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
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 复检费用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起(不含该日)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