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如下:
1、质量规定为RMG 380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为I级、II级)或质量优于该标准的船用燃料油。
2、主要是指由石油制取的烃类均匀混合物,不排除为改善燃料油的某些性能和特点而加入的添加剂。
3、燃料油应不含无机酸和使用过的润滑油,不能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任何物质。
4、燃料油中不应人为加入可能产生危及船舶安全或对机械操作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损害身体健康、增加空气污染的任何添加物或化学废料。
除质量外,燃料油期货交割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2、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3、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